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监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海岸新区人社局、保税港区社会保障中心,各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9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3号),对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含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审批、监督管理权限作出调整,明确“对涉及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监督管理权限的规定,均由省级劳动人事部门调整为县级以上劳动人事行政部门。”2020年3月27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服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13号),对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服务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经研究,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各区(市)负责。各区(市)新办理审批等相关业务的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相关信息(见附件1),自相关手续办结之日起20日内,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此前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或备案的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见附件2)的管理服务,一并由所在区(市)负责。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做好工作衔接,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做好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   附件:1.新办理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息报送表   2.原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或备案的有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4月15日 责任编辑:田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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